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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公司制也是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

发布时间:2014-05-29 来源: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必要对公司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加以区分,有必要对公司制改革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程中的意义和作用重新审视。

混合所有制与股份制的关系,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大幕开启以来议论较多的一个话题。有观点认为,混合所有制就是股份制。这一观点着眼于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是继续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这一观点有可取之处。但将混合所有制等同于股份制,既容易阻碍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积极探索,也容易影响对公司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正确认识。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形式的公司。通常讲的公司是相对于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等而言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根据资本形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明确法律界定和法律区别的两种企业组织形式,虽然都属于公司这个大范畴,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习惯上,一般将有限责任公司称为公司制企业,将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份制企业。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决定》在论述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时强调,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近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和一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也多次强调,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由此可见,深化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和股份制改革都应成为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取向和重要任务。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所区别的两种企业组织形式。一些观点之所以将混合所有制视为股份制,其重要原因可能在于,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企业,其出资人都以股东称谓,股东都以投入企业的资本对公司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都是一人一票,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且,公司制企业股东的出资比例经常也被称为持股比例,这就使得人们很容易将公司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混为一谈。实际上,公司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在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三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和差异。

在设立方面,第一,资本划分方式不同,公司制企业的资本不必等额划分,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必须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这是公司制企业有别于股份制企业最重要的一点。第二,资本名称不同,公司制企业股东所出资本称为出资额,股份制企业所出资本称为所持股份,股份制企业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相应地,股权证明形式也不同,公司制企业向股东签发的是出资证明书,股份制企业是股票。第三,资本募集方式不同。公司制企业只能在股东范围之内募集资金,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股份制企业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四,出资方式不同。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如不按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出资的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制企业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在组织机构方面,公司制企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董事会的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设1-2名监事。股份制企业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19人。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制企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在股权转让方面,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制企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企业不可能也不需要都采用股份制的资本组织形式。企业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采取公司制形式还是采取股份制形式,是否公开上市,取决于投资者的综合考虑。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产权结构就由单一产权变为多元投资主体,如果是改制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必须做到信息公开,必须接受社会监督,这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股份制就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特别是整体上市就成为主要取向和改革模式。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必须能够回报股东并且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如果改制上市,必须符合上市条件,如果连续亏损将要摘牌退市,还存在控制权转移的压力等,实际情况是,并非所有国有企业都具有投资价值,更不是都符合上市条件,特别是承担公益性功能或主要承担保障性功能的国有企业,由于赢利能力不强,可能出现亏损甚至严重亏损,无法实现良好回报,无法吸引其他股东,也无法满足上市要求。因此,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不可能都采取股份制特别是改制上市的模式。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也可以进行公司制改革。因此,中央历来强调,国有企业要加快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上市。从我国国有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并不是股份制企业。实际上,股份制企业在全部企业中占少数这种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普遍性。这从一个方面也说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等于也不可能都选择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制也可以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据这一精神和要求,只要能够实现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等的交叉持股和相互融合,都应该视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都应该给予积极支持和鼓励。公司制企业中,排除《公司法》分别作了特别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其他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按法律规定必须在2人以上、50人以下,如果股东所出资本中既包括公有资本,又包括非公有资本,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和要求来看,应该属于多元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由此可见,采用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可以实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所要求的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目的,也可以达到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的目的,应该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途径,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正因为如此,国内理论界和企业界通常将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都归之为现代企业制度,并将现代企业制度确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把混合所有制等同于股份制,必然会排除和排斥公司制这一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显然,是不可取、不适宜的。因此,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要继续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发展私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也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发展公有资本与私营资本等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以拓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途径,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更快发展。

(本文章摘自5月29日《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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